您好,我们接到投诉举报灵寿县辰龙食品商店在淘宝店销售的“椒盐巴旦木500克,发现包装商品没有标注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标明主要成分及其含量。 该门市于2017年6月12日被举报,已查实灵寿县人民路12——1号,经营者并不是灵寿县辰龙食品商店,而是灵寿县千佳烟酒食品经营部,注册号:130126600084506;经营者:时中梅;注册日期:2009年12月10日。灵寿县辰龙食品商店没有实际经营地址。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已将灵寿县辰龙食品商店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