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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指南
  • 2014-07-31 21:51:51
  • 来源:石家庄市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及各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型升级、跨越赶超步伐,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我市园区规模和层次,特制定本意见。
  一、创新审核机制,优化政务环境
  (一)整合项目审核职能。县(市)、区成立园区项目快速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明确常务副县(市)、区长为组长,办事机构设在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住建局、规划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消防大队等所有承担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为成员单位。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定期召开项目协调告知会和项目联合审核会,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准备各类项目报批材料,协调解决项目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实行“两会一表”审核制度。前期审核、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项目办理过程均实行改革创新,前期审核阶段实行“两会一表”制。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阶段推进办法,由小组研究制定具体意见。
  协调告知会。项目单位确定进入园区后,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园申请,管委会在接到申请两个工作日内向小组提出召开项目协调告知会的请示,小组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项目协调会。拟入园企业介绍项目方案,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一次性告知,从而达到双向沟通,互为告知。对同意入园的项目,管委会与项目单位当场签订入园协议。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主动提前介入,帮助和指导项目单位准备和完善项目材料,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审核要件准备工作。
  联合审核会。小组视项目要件准备情况,在签订入园协议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合审核会,各有关部门在会议上集中填写项目审核确认表。审核意见实行一表确认,项目审核确认表由管委会统一制定提供,有关部门在联合审核会上分别签字确认。各部门以此为依据,3个工作日内单独办理相关手续,不再以其它部门意见为前置条件。主要手续指发改部门出具项目备案(核准)证、招投标核准方案和节能评估意见,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批复意见,安监部门出具安全评价意见,消防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等。项目审核文件由管委会主动送到项目单位。
  (三)完善项目协调服务机制。实行五项措施,落实“两会一表”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实行首问负责。各部门参加协调告知会的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一管到底、全程协办,负责告知项目单位有关办事程序,帮助项目单位组织审查申报材料。
  规定限时办结。各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审核,对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如果不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又无法定事由准许延长时限的,则默认为同意该审核事项,法律责任由该部门承担。管委会要在规定时限提前两天催办、提醒相关部门抓紧办理有关手续。
  实行跟踪服务。对于园区内新落户项目以及在建项目,管委会要确保每个项目都有一名园区机关专职跟踪人。跟踪人对所跟踪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制度,具体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并代为办理项目审核,帮助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切实加快和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进行业主评价。每一审核事项办理结束后,由项目业主对相关审核部门服务质量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评议。园区管委会向所在地政府通报各企业对部门的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纳入部门考核范围。
  开展效能监察。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核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各管委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召开项目协调会和项目联合审核会,以及审核所涉及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审核完毕或不反馈审核结果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财税扶持,提升承载能力
  (一)理顺园区财政体制。对实施托管的园区原则上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建立相对独立的财税管理体制,凡进入园区的企业(包括搬迁企业),其税收增量部分全部实行属地缴纳;未实行一级财政管理的园区,所在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当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市级财力情况,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支持重点园区,采取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专项用于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赋予园区土地收益权。结合推进城镇化建设,县(市)、区政府要赋予园区土地出让、项目投资、国有资产置换和回购,以及特殊资源经营等收益权。园区及与之配套的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涉及的土地出让收益,由县(市)、区财政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四)理顺搬迁企业纳税渠道。园区涉及搬迁企业纳税问题,本着“支持园区建设、税收属地征管”原则,企业要在启动搬迁后一个月内分别向迁出地、迁入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注册等手续,搬迁企业税收全部调整到迁入地征缴。关于跨县(市)、区搬迁企业利益分配问题,按照“保证既得利益、增量全部移交”的原则,财力基数留给迁出地,增量全归迁入地。
  (五)允许异地投资税收分享。鼓励县(市)、区政府之间引进园区项目实行“飞地招商”政策。“飞地招商”项目缴纳的县以下分享税收,由引资方与落户方政府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双方政府协商确定。
  三、强化金融服务,增强融资能力
  (一)搭建融资平台。整合财政资金和各类资源,打造市场化的融资服务平台。每个园区都要设立一个综合性开发公司,利用这个平台和资源,推进资产管理、创业投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投资管理咨询,以及发起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等金融服务。
  (二)引导银行设立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园区内设立专门为企业服务的支行、信贷中心等信贷服务专营机构。各园区提供营业场地,引进1到2家银行专营机构,通过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支持各专营机构在园区开展金融创新试点,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园区内企业的融资支持。
  (三)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多措并举破解融资制约。
  推进园区发行城投债券。规范园区融资平台,整合园区各类资产,强化园区收益机制,积极申请发行园区城投债券,形成良性循环机制。
  集聚民间资本。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园区建设,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机构通过合法途径,参与园区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园中园”建设。
  创新土地融资。认真做好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密切关注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流转、融资的政策措施。积极利用园区优势,推进园区农村合村并镇,利用腾出的建设用地,进行抵押融资,推进城镇化建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