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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指南
  • 2016-01-11 10:14:17
  • 来源:信息中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打造促进发展“新引擎”,加快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步伐,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改革推动,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加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营造良好环境;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瓶颈问题,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坚持政策协同,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确保扶持政策便利化、可操作、能落地;坚持开放共享,立足京津冀区域,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国内与国外、政府与市场等开放合作新机制;坚持全面发展,实现创业创新区域、行业全覆盖,以“草创”、“初创”群体为重点,以主城区为示范,形成创业创新的生态体系,促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我市蔚然成风,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支撑。
  到2017年,实现全市创业创新主体从小规模到大众化、创业创新载体从重点突破到全面建设、服务体系由放开放活到专业辅导的转变。全市各类孵化载体达到200家,其中众创空间达到100家,孵化器达到60家,每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建成1个以上中小企业科技园区(加速器)。每年新增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50家,每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0家,每年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600家,每年新增创业创新投资机构10家。每年新增创业创新团队200个、创客1600个,每年返乡创业的大学生、农民工分别达到500个、1000个。
  二、构建一批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兴办一批创业社区、创业大街、创客空间等“双创”载体;鼓励企业利用老旧厂房、闲置办公楼等设施,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双创”平台;支持各类开发区联合特色优势企业建设一批需求明确、特色鲜明的创业创新工场;鼓励县(市)、区与京津及其它“211”、“985”院校、优势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共建各类创业创新载体;支持县(市)、区与辖区内高校院所、企业利用周边存量土地和楼宇联合设立创业创新载体,形成围绕高校院所和企业发展的创业群落。主城四区和高新区各建设3家以上,四组团县区各建设2家以上,其他县(市)、区各建设1家规范化、标准化众创空间,实现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全域覆盖。每年设立3000万元补贴资金,对经评审认定为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每年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补贴;对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个人或单位,经评审认定在入驻的第一年给予50%的租房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三、培育一批创业主体
  鼓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家项目评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及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或创办企业。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创业的,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创业补助外,另给予不超过1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创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创业补助。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创业主体给予最高10万元、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贷款,并给予全额贷款贴息。每年设立1000万元的职业院校创业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在校生创业创新。鼓励企事业人员发挥技术、管理等优势连续创业,在创业项目选择、创业团队组建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获得创业投资的连续创业者,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政策性担保。每年设立200万元奖励资金,从持有专利要扩大规模的小微企业和自主创业的个体创客中,遴选50个分别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事业单位人员、大学生、退役士兵、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创业创新支持牵头部门:市人社局;职业院校“双创”资金牵头部门:市教育局;政策性担保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小微企业和创客奖励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四、吸引一批高端人才来石创业创新
  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和河北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带项目来我市创业工作,在国内首次落地的,经评审后分别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对带动领先技术或先进技术项目落地的人才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60万元至100万元;对租住房屋的据实报销,每年租房报销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租赁厂房直接生产经营的人才或团队,2年内给予租赁费用补贴,当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石家庄市“支持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专项经费资助,每月享受1000元的岗位补贴,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健康体检。人才或团队家属有就业愿望的,在政策允许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本人就业意愿。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学校就读。有落户要求的,即报即批。加大对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奖励力度,市级科学技术特别奖奖励5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五、扶持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
  鼓励优势企业与国内外优质资本合作设立新型孵化平台,引进专业化管理团队,提升孵化能力,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专业管理团队,给予20万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六、打造一批创业创新产业园区
  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加快中小企业科技园区(加速器)建设,对入驻“双创”企业达到30家以上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每个县(市)、区至少打造1家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质、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为国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的,按照上级支持资金规模,市级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市级示范基地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市县两级按照1∶1比例安排。(加速器建设牵头部门:市科技局;示范基地建设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七、壮大一批创新型企业
  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设立2亿元的市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资金池,1亿元用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引导基金,1亿元用于贷款风险补偿,支持有技术、有产品、有市场的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开展创新型企业创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授权的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费、代理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且增长率超过30%的企业、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10万元奖励。(引导基金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贷款风险补偿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创新型企业、发明专利奖励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八、发展一批科技创新平台
  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各行业企业建设创新平台,西部5县区每年新增1家以上、其他县(市)、区每年新增2家以上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鼓励科研院校、企业加入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联盟,对利用共享资源进行科技研发的“双创”人员,给予50%的费用补助。(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院士和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共享服务联盟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九、做强一批创新服务平台
  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融合发展,构建“互联网+”创业创新网络体系,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平台入口、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促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模式创新。引导信息服务、咨询服务、融资服务、财务服务、法律维权、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专业、高端的协同服务。围绕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新兴产业,设立一批产业发展研究院及技术研究院,市政府以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每个产业发展研究院200万元、技术研究院1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国家试点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城市共同配送平台,按照上级支持资金规模,市级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互联网+”创新、产业发展研究院设立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协同服务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牵头部门:市科技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城市共同配送平台建设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十、成立一批创新金融机构
  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在县(市)、区设立科技支行、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新型专营机构;支持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并向县域及以下增设网点、延伸服务;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到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对新上市挂牌成功的分别给予2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挂牌上市企业转版,企业在多层次市场转版,享受差额资金补助。(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十一、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鼓励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主动承接京津及国内外科技成果转移,对在石家庄市域范围内进行产业化项目建设的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人,经评审认定,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落地奖励。对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来石家庄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后,经评审认定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经评审认定给予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高新技术成果奖励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十二、加强统筹协调和责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1号)文件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出台扶持政策,制定推进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建立推进“双创”工作长效机制,成立“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市发改委牵头建立推进“双创”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统筹、指导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各牵头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专项资金(基金)补助、奖励、补偿管理办法,确保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营造良好创业创新环境
  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将保留事项向社会公布,减少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双创”绿色通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改革,提高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强化创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建立更加完备的信用体系,搭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政策惩戒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转变政府职能牵头部门:市编委办;知识产权保护牵头部门:市科技局;诚信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商事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十四、强化创业创新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每一个孵化载体中设立行政服务工作站,配置创业服务专管员,为创业创新者全程代办各种行政审批手续。构建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整合行业专家、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建立导师队伍,按照市场化方式,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教育培训、项目评审、创业辅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建立创业创新项目库,定期举行项目专题推介会,开展项目推介。(设立行政服务站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创业服务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创新服务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十五、加强金融服务支持
  发挥政府创投引导基金作用,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引导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公司加大对各类“创客”、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快推进政府、银行、保险、投资机构的合作,设立科技担保专营机构,逐步建立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创业创新融资担保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产品和服务,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投引导基金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科技担保机构建设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开发金融产品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十六、加大创业创新宣传力度
  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创业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业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每年召开一次全市创业创新表彰大会,对创业创新先进典型、优秀孵化载体、各类促进机构,以及科技进步、成果转化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引领和带动全市加速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实现绿色崛起。(宣传工作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创业创新表彰工作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以上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由牵头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
  1石家庄市落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政策实施细则
  2石家庄市创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3石家庄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性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4石家庄市职业院校创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石家庄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
  6石家庄市支持创业基地建设实施细则
  7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8石家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优秀管理团队奖励实施细则
  9石家庄市众创空间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10石家庄市小微企业和自主创业创客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11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12石家庄市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实施细则
  13石家庄市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联盟共享资源进行科技研发的“双创”人员补助实施细则
  14石家庄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15石家庄市城市共同配送公共服务平台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16石家庄市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细则
  17石家庄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