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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商政策
  • 2015-06-30 09:41:08
  • 来源:信息中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强化创新发展优势,切实发挥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
  (一)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制度。在生态环保、农业和水利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制度,为各类投资主体创造平等机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重点领域项目,与国有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市场化改革,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落实国家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资运营机制的政策措施和我省关于扩大社会投资的有关要求,根据不同领域项目的特点,积极探索通过业主招标、股权置换、特许经营等多种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租赁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确保社会资本进入后能够获得合理收益。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和市政基础设施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对社会资本进行合理补偿。
  二、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社会投资项目实施
  (一)推出一批吸引社会投资的项目。在抓好已发布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基础上,结合重点领域鼓励社会投资,继续做好交通、能源、市政、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清单筛选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研究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选择一批已建成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等部门,建立省级推进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工作联动机制,及时研究通报情况,统筹协调、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方案,搞好分工合作,加强横向联动,密切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国家推进重点领域项目建设的土地、价格、产业、金融、财税等支持政策,为推进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积极做好项目推进落实工作。
  (三)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对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对在建项目,重点是督促项目单位合理安排工期,做好施工调度,按照时间节点如期推进,促进项目尽快竣工投产;对正在审批核准的项目,要开辟项目审批核准快速通道,在科学论证、遵守程序的基础上,加快办理规划、土地、环评等前期手续,确保重点领域项目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建设条件有保障;对尚未报批的项目,要协助项目单位加快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尽快完善审批核准要件,同时要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工作,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三、创新重点领域融资协调机制
  (一)创新投资运营机制。进一步推进投资向投融资转变,以政府资金为母基金,加强与金融、债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衔接沟通,加快构建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合作、设立引导基金等方式,形成“政府投资+金融资本”、“政府投资+民间资本”等多种融资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二)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支持各市、县探索创新合作方式,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铁路、公路、市政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充分利用银企、证企、保企融资对接平台,支持大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交通、能源、农业、水利、环保、旅游、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分行业、分系统融资策划对接。
  四、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一)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二)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四)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五、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一)优化政府资金使用方向。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政府资金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领域。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和杠杆作用。
  (二)改进政府资金使用方式。政府资金安排使用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
  (三)放大政府资金作用。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做好地方债置换工作。扩大政府投资中股权投资规模,用好河北沿海开发产业投资基金、冀财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加快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产业、现代农业、旅游产业、服务业、工业技改等产业引导基金和城际铁路发展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
  六、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
  (一)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担保公司扩大资本金规模,加强与银行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促进重点领域建设项目贷款投放。完善再担保机制,逐步扩大重点领域项目贷款担保规模。
  (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探索和创新推进企业上市的途径和方式,支持重点领域已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支持重点领域项目采用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私募债、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规范政府举债融资,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三)支持融资工具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股权众筹、融资租赁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投入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七、支持重点领域推进资产证券化
  (一)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合作,选择我省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进一步盘活存量贷款,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二)积极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支持省内企业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在重点领域选择流动性不强但可产生预期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应收款、信托收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授权通过打包、评级等手段,发行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回收现金,再投入重点领域。
  八、进一步扩大重点领域开放
  (一)持续扩大开放合作。加快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开放,采用股权投资、捆绑开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外商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着力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进一步深化与跨国公司、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战略合作,支持生态环保、铁路、轨道交通、能源、信息网络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二)深入推进招商引资。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瞄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组织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创新招商方式,积极推介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抓好已签约项目的跟踪服务和责任考核,定期通报落地率、资金到位率,确保尽快落地实施。
  九、优化鼓励社会投资发展环境
  (一)精简规范行政审批。抓紧出台新的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快推进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公布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目录。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已公布的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受理或审查条件。
  (二)创新审批监管方式。加快完善河北省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系统,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的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推动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在线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开工前手续网上并联办理。依托在线监管平台,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及早实现省级相关部门的横向联通及与市、县的纵向联通。
  (三)协同放权接住管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调整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审批的审批权限,做到同步下放。暂时不能同步下放的,可采取委托或者建立同级受理机制等方式办理,提高工作效率。金融机构不应以项目核准机关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贷款申请。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事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部门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切实做到接得住管得好。
  (四)加强政策支持引导。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重点领域有关政策,对国务院国发〔2014〕60号文件明确地方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本领域实施细则。在政策制定中,既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又要确保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专项清理不利于社会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切实保护社会投资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开展重点领域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外部环境专项治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交叉建设等重大问题,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减少和规范涉企收费,严查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强化指导培训、组织现场交流、推广典型经验和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实施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重点领域吸引社会投资情况及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落实国家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30日


附件:

落实国家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二、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三、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加快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
  五、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六、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七、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选择若干县城和重点镇开展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八、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向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九、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路、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十、理顺能源价格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电网建设及油气管网、存储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十二、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和价格管理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三、落实国家制定的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增强重点领域建设吸引社会投资能力。(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十五、搞好融资对接服务,完善银企、证企、保企对接服务平台,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
  十六、支持重点领域推进资产证券化。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积极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河北证监局)
  十七、规范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基金份额,发起设立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产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河北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