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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灵政办发〔2017〕8号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美丽省会•诚信商家”放心消费

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服务和改善民生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全县经济发展,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提升消费质量,释放消费潜力,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美丽省会·诚信商家”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6 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美丽省会·诚信商家”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现就在全县深入开展“美丽省会·诚信商家”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以新的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开展以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美丽省会·诚信商家”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安全,引领消费升级,积极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更优质量、更高效率、更加诚信、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

2016年开始,力争通过5年时间努力,实施“5689”工程,暨利用“十三五”规划的5年时间,在全市消费环节经营者(包括商场、市场、超市、网络、电视交易平台以及场内、平台内的销售者)中,培育推荐省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60家,市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80家,县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900家,推动线上线下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竞争格局,实现我县在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费者满意度和全社会的文明度等方面的显著提升,形成渠道畅通、反应迅速、运作高效的消费维权新体系,全县消费环境更加和谐,市场监管合力进一步增强,消费维权网络进一步拓展,企业文明经商、诚信经营蔚然成风。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

各单位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紧紧围绕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诉求集中的企业和行业,深入开展“美丽省会·诚信商家”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今年,我县以食品、药品、家电、通讯等行业和大型商超企业为重点开展创建活动。

(二)稳步推进

要采取典型示范、稳步推进的方法,由点向面拓展。从侧重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为主,向消费领域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延伸,从侧重优化重点区域消费环境为主,向提升整体消费环境延伸。

(三)自愿参与

各单位要充分尊重经营者意愿,主动教育、引导经营者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引导和鼓励经营者积极自愿申请参与创建,主动公开自律承诺,自觉履行责任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文明、整洁、安全、放心的舒适消费环境。

(四)严格管理

各单位在认定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从严审查,认真做好认定后的复核、监督工作,使其成为督促经营者诚信自律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创建活动的常态化和科学化。

四、创建活动实施步骤

2016年创建活动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坚持逐年评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逐年扩大创建范围。

(一)2017年,按照上级创建目标,集中力量抓好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创建活动,努力形成适合本地实际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运作模式,并评选出一批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今年的创建目标是县级10家,市级3家。

(二)2018年,全面启动“示范街道”的创建活动,目标是打造1条放心消费“示范街道”、1个放心消费“示范村镇”。

(三)2019年,培育打造2条放心消费“示范街道”、3个放心消费“示范村镇”和1个放心消费“示范行业”。

(四)2020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店创建活动,培育打造出900家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单位和门店,不断将创建活动的层次、内容推向深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为搞好“美丽省会·诚信商家”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县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总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质监局(负责对生产企业进行宣传创建活动)、文教局(负责对学校食堂进行宣传创建活动)、公安局(负责创建活动安保工作)、司法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林业旅游局(负责对景区进行宣传创建活动)、农牧局(负责对经营农产品单位进行宣传创建活动)、电视台(负责宣传报道创建活动)、移动(发送“美丽省会·诚信商家”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信息5000条)、电信(发送“美丽省会·诚信商家”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信息5000条)、联通(发送“美丽省会·诚信商家”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信息5000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创建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创建活动的组织、规划和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始终坚持把监管市场、规范秩序、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作为创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强化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电视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参与,努力营造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

(二)细化措施,务求实效

1.建立消费维权联动机制

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着力打造“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消费维权新格局,逐步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消费维权联动机制。

2.建立经营者自律机制

通过“美丽省会·诚信商家”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鼓励、引导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以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和主体责任为核心,普遍自觉建立“一承诺五制度”(“一承诺”即诚信经营公开承诺;“五制度”即社会评估评价制度、商品和服务质量追溯制度、采购责任追究制度、首问责任制、赔偿先付制度)等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进一步改进技能和优化服务,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实现消费维权工作关口前移。

3.建立消费维权社会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监督作用、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作用,拓宽消费维权渠道,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广泛参与消费维权工作,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社会监督机制。

4.扩大消费维权网络覆盖面

进一步健全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全力推进12315“五进”工作。“美丽省会·诚信商家”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普遍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方便快捷地解决消费纠纷,消费者投诉受理率达到100%,处理率达到95%以上,消费者满意度得到明显提升,全社会消费维权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宣传发动,强化全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各类媒体,积极宣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使“美丽省会诚信商家”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深入人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开展创建活动的知晓度、认同度、参与度,努力营造人人参与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督导,整体推进

一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检查考评等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其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功能。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始终坚持把监管市场、规范秩序、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作为创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强化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加强检查考核。创建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地考核验收,县政府将对完成创建任务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对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三是采取先易后难、典型示范、逐步推开的方法,由点向面拓展,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从侧重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为主向提高居民整体消费质量延伸,从侧重创建“放心消费”单位为主向消费领域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延伸,从侧重优化城镇消费环境为主向整体提升城乡消费环境延伸。

(五)汇总情况,及时上报

各单位要按要求严格认定标准,规范管理程序,确保评选质量,及时上报各类信息。

 

附件:1.评选方法

     2.“美丽省会·诚信商家”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请表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25日    

      

附件1

 

评选方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所自行审报

根据商家平时的经营情况、诚信情况等自行审报,企业、单位、经营户共计150家,其中餐饮10家,食品经营企业、户5家。

()网络投票

将基层所上报的商家由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灵寿县电视台植入公众号,进行大众投票,按投票票数高低确定入围20家企业及单位,列入2017年诚信商家. 放心消费备选名单,参与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店评选活动。

(三)现场评选

由消协、市场监管局、文明办聘请消费维护执法人员、基层监管人员、政协、司法部门、卫生、消防、农牧等各界人士10名,对入围的20家企业、单位进行现场打分评选,按分数高低最终确定10家示范店。

(四)媒体公布

将评选的10家县级诚信商家·放心消费示范店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

 

 

附件2              

 

 “美丽省会·诚信商家”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申请表

 

企业(商户)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发照机关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所属行业

 

企业(商户)地址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企业(商户)

  情况简介

 

 

 

 

     

 

       县(区)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

     

 

 

 

 

 

 

 

              盖 章

                

     

 

        市工商局

           

             

 

 

 

              盖 章

                

      

 

        省工商局

           

             

 

 

               盖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