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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灵政办发〔2017〕19号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搞好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7年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及政策兑现工作,使国家惠民资金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67号)、国家林业局印发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林业局等相关文件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检查验收

(一)验收时间及人员安排

1验收时间

2017109日至1015日乡(镇)、村要完成自查工作,县验收组1015日开始外业检查,20171115日完成全部外业检查,20171115日至1120日完成内业,1120日至125日前完成所有公示,125日至1210日完成资金拨付。

2.验收分组及人员安排

退耕还林验收工作全县分为十二个小组,分别是第一组南营乡;第二组寨头乡;第三组陈庄镇;第四组岔头镇;第五组燕川乡;第六组谭庄乡;第七组慈峪镇;第八组塔上镇;第九组狗台乡;第十组牛城乡;第十一组青同镇、南寨乡;第十二组灵寿镇、三圣院、北洼乡。每个小组由发改局一名业务人员,林业旅游局两名技术人员组成。

(二)验收程序及内容

1.乡(镇)、村自查:各乡(镇)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组织退耕村对历年退耕地保存、管护情况进行自查,逐户逐地块检查退耕户退耕面积,认真检查退耕地块的树木保存率以及管护情况,并落实退耕户土地承包合同、退耕还林合同是否完整齐全。自查合格的填写退耕还林工程乡村自查情况表和验收申请,并由村主任、乡镇长亲自签字,加盖两级公章,报县退耕验收组。

2.县级验收:县发改局、林业旅游局根据乡(镇)、村申请和自查情况表,安排验收小组对其历年退耕还林工程保存、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实行分包乡(镇)责任制,由验收小组分组进行检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逐村、逐小班检查造林面积、成活率和保存率以及管护情况。

对达到验收标准的,通知有关乡(镇)、村编制兑现明细表,登记所有退耕户的退耕面积、兑现数额等内容,并报退耕办审核。审核后将兑现明细表分村在村内显要位置张榜公示七天以上,并公布举报电话。经审核和公示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建立台账作为兑现依据,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补植完善,待通过验收后再予兑现。对不能及时完成补植和有效管护的,终止政策补助,调整任务指标。

  二、抓好补植补造

  为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乡镇、村要抓住秋冬季的有利时机,对保存率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地块,及时组织群众开展秋冬季补植补造,所需苗木费用由退耕户自行负责。

  三、搞好档案管理

  退耕还林工程持续时间长,涉及千家万户,为便于今后工程管理,主管部门及各乡(镇)、村要把退耕还林档案资料(土地承包合同、退耕还林合同、自查情况表、公示材料、分户退耕还林面积及补助台帐等)收集齐全、完整,分类归档;要设专人专室专柜,档案管理人员如有变动,要做好交接工作,在移交时按目录清点交接,双方签字。

四、及时兑现政策补助

补助资金实行专户专帐,全部使用“一折(卡)通”,由县财政部门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拨入退耕户帐户,退耕户凭银行卡(折)、身份证领取,严禁乡()、村干部代领分发。

  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工作的管理,密切配合,分工负责,认真核对基础数据,严格执行验收兑现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发放位。

1.乡(镇)村。乡(镇)、村负责退耕小班面积自查,并提供政策兑现过程中退耕户分户面积及兑现名单,一旦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助现象,追究乡(镇)、村相关人员责任。

2.检查验收组。县发改、林业部门的检查验收人员在退耕还林工程验收工作中要严格标准、认真负责,逐小班进行面积验收,并在验收表上签字。工作人员在验收当中不负责任、随意放宽政策、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况,一经发现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3.有关部门。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退耕还林补贴资金专户。县监察局负责对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工作的监督监察,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处理。

  六、加强领导,严格督导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特别是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亲自过问,主管副职要具体抓,搞好对各村党员干部的教育,严格落实退耕还林政策规定,严禁徇私舞弊,确保资金兑现入户。县发改、财政、林业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工作的督导检查,重点对组织领导、验收组织、工程完成等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效。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