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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灵政办发〔2017〕20号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灵寿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灵寿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5112日印发的《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寿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灵政办〔201543号)同时废止。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3日       

 

灵寿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应急处置工作。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符合本预案标准(附件1)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四)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五)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能、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指挥机构

1.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县政府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一般及以上事件标准需县政府处置的,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立即成立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并启动本预案。

3.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下称县政府食安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相应的副秘书长和县政府食安办主任担任,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4.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5.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和指挥部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6.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保障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善后处理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组长由指挥部指定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7.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各自职能、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

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涉及到的部门和地区通报。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或个人(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二)预警

1.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预警行动

1)分析研判。县政府食安办以及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和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初步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宣传,告知公众、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食用、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做好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

4.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一)报告主体和时限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初次报告(初报)、后续报告(续报)、终结报告(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确保信息及时通报,实现信息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各有关部门(单位)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6.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7.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报告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处置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三)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1.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2.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政府食安办统一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评估及其结论,应当报经当地政府食安办,纳入统一评估,防止出现结论不一、使用不当,给事件应急处置造成被动。

3.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政府食安办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初判为较大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县政府逐级报请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2.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以上响应期间,县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及应对工作,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灵寿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二)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1.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有关调查工作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3.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对现场组织开展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应在2日内向政府食安办以及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应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物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报指挥部同意予以解封。

5.事件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向指挥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涉外通报与援助。突发事件可能涉及到港澳台地区或国(境)外,需要信息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及时协调涉外部门做好相关涉外工作。

(三)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件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评估和论证。

1)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2)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六、后期工作

(一)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有效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失责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相关部门通报。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组建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信息保障

利用国家、省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和应急平台系统,运用大数据和文本挖掘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及时。

(三)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市内外交流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五)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应当列县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六)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教育培训保障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政府食安办应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二)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按照县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办公室相关文件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本预案由县政府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件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2.县级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附件.doc
文件类型: .doc 附件.doc (49.0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