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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灵政办发〔2017〕21号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灵寿县进一步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灵寿县进一步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18日      

 

灵寿县关于进一步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实施方案

 

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对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选址难、工程量大,造成我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压力较大,为确保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石政函201547)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灵寿县进一步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1530号),重新调整《灵寿县进一步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现调整方案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顺利开展,县成立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检察院、政府办、国土、财政、发改、审计、行政审批、农牧、水务、交通运输、林业旅游、监察、供电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灵寿县进一步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每周召开一次调度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时间节点顺利推进。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成立联合督导组,进一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力度大、进展快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明确责任分工和办事时效

国土局负责项目选址的技术指导、立项跑办、工程管理及验收等工作;财政局负责项目财政评审、工程款支付等工作,财政评审7日内完成;审计局负责项目审计工作;监察局负责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项目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核准招标、招标备案等工作,项目核准在3日内完成;供电公司负责协调电力工程施工、验收、移交等工作,电力工程完工后,7天内完成电力工程移交;农牧局负责项目耕地等别评定及其他相关工作,评定工作在2日内完成;林业旅游局负责协调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树木伐移问题;水务局、交通运输局负责抽调一名技术人员,做好技术指导工作;政府办、检察院、财政局、发改局共同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县政府对上级下达的占补平衡任务分解到有后备资源的乡(镇)。相关乡(镇)要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做好项目选址、日常协调和信访稳定工作,督促村委会负责做好地上附着物清理、协调和项目后期管护等工作,做好村委会对超额收益使用的监管工作,监督村干部不得参与工程,督促村委会发挥村民监督小组对项目的监督作用。

三、项目超额收益分配

目前,我县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工程周期较长,需要协调的环节较多,为加大各乡(镇)项目推进力度,激发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好项目的后期管护,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项目超额收益分配如下:

(一)超额收益分配标准

1.项目涉及村

项目超额收益用于村委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务工、协调等费用及项目验收后后期管护费用,剩余部分可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标准:按最终验收的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每亩补偿标准5000元。

2.项目涉及乡(镇)

项目超额收益用于项目选址调查、施工管理、项目维护、业务培训、维稳、协调等费用以及耕地保护等费用的支出。

标准:按最终验收的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每亩补偿标准3000元。

3.县国土资源局

项目超额收益用于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评、业务建设、制度建设、档案管理、培训、维稳、协调和有关土地整治、耕地保护等费用支出。

标准:按最终验收的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每亩补偿标准2000元。

(二)超额收益分配进度

为加快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超额收益发挥效益,财政局根据超额收益申请分三次拨付,项目合同签订后,按设计确定的新增耕地面积预付30%;项目验收后,按验收确定的新增耕地面积拨付到70%;质保期满后,按验收确定的新增耕地面积拨付到100%

施工过程中,因乡(镇)、村协调不到位,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超额收益将全部收回。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以前印发有关文件自行废止,新开工项目按照此方案标准执行。

    该方案由灵寿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