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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灵政办发〔2017〕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灵寿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3次会议,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日       


灵寿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函〔2016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立足增量改革,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行省级统筹制度;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编制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代缴。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每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14101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二)2014930日及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201410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三)对符合规定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有关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统筹项目或超出统筹项目标准的,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四)我县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开支渠道。

12014930日前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项目中,2014101日后未纳入基本养老金统筹的项目(包括:交通费、丧葬费、劳模荣誉津贴、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个人账户补偿金) ,仍由县社会保险局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原试点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原试点基金不足时由县财政予以弥补。

22014930日前退休且享受个人账户补偿金、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按试点期间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去世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改革前参加试点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其享受的个人账户补偿金自新制度启动核心业务后不再按月发放,其2014930日前个人账户余额本息按政策规定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退还本人。

3.改革后(201410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代发,所需资金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按月按需拨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五)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发放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49号)认真贯彻执行。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

七、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一并征收,划入同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严格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号)执行。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县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八、统筹层次

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全省范围内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根据省文件规定严格落实。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我省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在跨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

要做好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期间的参保单位、人员转移接续工作,妥善处理个人缴费本息和基金结余。要按照试点统筹范围,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期间的基金进行清理核算,在试点期间形成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单独管理;对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养老保险衔接工作。

具体衔接办法待省相关文件出台后另行研究制定。

十二、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县政府将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按规定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三、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进一步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发放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县政府将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收、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防范冒领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加大经办各项业务所必需的经费支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经办业务有序开展。

十五、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要求,根据全省统一经办规程,建设省级集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施业务、财务、档案、职业年金管理的一体化建设,在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方面,全面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要求,推进相关部门间的数据联网和业务协同。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移动通信应用等多元化服务手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中的全面应用。加强信息基础设施与运维机制建设,确保信息安全,保证系统平稳运行。

十六、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11月底前召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动员大会。

(二)业务培训阶段。12月中旬完成符合参保登记单位社保业务负责人员业务软件培训工作。

(三)启动实施阶段。1231日前启动符合登记条件单位和人员养老保险核心业务。

符合参保登记单位核心业务启动后,社保局每月1-23日做下月缴费申报业务,财政局收到申报单位申报表后,于下月10日前将参保单位应缴部分及财政代扣个人部分拨付到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缴纳保险费。当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县财政给予兜底补贴,确保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四)基金清算阶段。待省、市政策明确后,201712月底前完成财政、社保和参保单位间的基金清算工作(2014101日至启动核心业务时间段)。

(五)人员“剥离”阶段。基金清算完毕后,对原“试点”期间已参保的不符合新政策参保登记的部分人员(聘用人员、临时工作人员),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六)梳理规范阶段。在完成基金清算、人员“剥离”工作基础上,适时做好暂不符合参保登记条件及旧制度中符合参保登记条件单位的核心业务启动工作,一并纳入新政策。

十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编委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抓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其中,组织部负责党群部门及乡镇人员的身份核定;宣传部负责加强宣传,做好舆论风险防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人社局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及政府部门人员身份核定,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合理设置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财政局负责做好改革后的资金安排拨付,落实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及时提供启动核心业务后社保局所需各项信息等资料;编委办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认定,配合组织、人社部门做好身份审核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调剂增加编制;社保局负责此项改革的业务经办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具体落实。

(二)组织业务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明确工作进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稳妥解决突出矛盾,抓紧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1712月底前启动核心业务。

(四)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重点实际问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社会稳定。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本实施方案政策规定自201410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本实施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灵寿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灵寿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统筹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现成立灵寿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  郝英鹏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县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    张朝辉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安少伟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丁红海     县编委办副主任

高国英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采购办主任

王业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武富国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灵寿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浩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