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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政府文件
灵政发〔2017〕6号

灵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灵寿县招商引资十条政策》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灵寿县招商引资十条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灵寿县人民政府    

201752日    

灵寿县招商引资十条政策

 

为加快实现“转型跨越、赶超进位、绿色崛起,建设美丽幸福新灵寿”战略目标,培育良好的发展和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灵寿产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加快项目供地

1、对新引进的重大项目,按照国家、省现行土地政策落实,优先为项目落地提供用地指标。土地占补平衡指标按成本价提供。

2、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入驻经济开发区企业,可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

3、对手续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划和安全要求,在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区改造、厂房加层、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4、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土地出让底价在控制好成本的基础上,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投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投资兴办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可以按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5、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利用县域内现有闲置及低效用土地新建项目。对本县原有企业实施兼并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期满后,可优先续期。

第二条  奖励投资达效

1、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项目建设竣工投产后实缴税收达到15万元//年以上的新建或扩改增用地工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予以扶持:固投额在5000万元—10000万元的,扶持10万元/亩;固投额在10000万元—20000万元的,扶持11万元/亩;固投额在20000万元—50000万元的,扶持12万元/亩;固投额在50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额度。

该项扶持资金以无息贷款的形式拨付,即项目完成正负零预拨付40%,其余60%按固定资产投入完成率分期拨付。企业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前4年分别按该项扶持资金总额的15%25%30%30%的比例还款,不计利息。逾期未还的通过合同明确按年利率12%计息,自每笔贷款逾期之日起分别计算。

2、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及以上,利税率达到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且在我县缴税的工业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3、凡我县引进的新建项目,投入运营后年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前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四至六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上缴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4、设立经济开发区发展资金,对纳入发展基金合作的项目,且当年实缴税收强度超过15万元/亩的企业给予30%贴息支持,单家企业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3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一律不予贴息。

第三条  降低生产成本

对年实缴税收在20万元/亩以上的新建及扩改增产业项目,给予降低成本等相关支持。

1、用电补贴。对年用电量在500万度—2000万度的企业,补贴0.1/度;对年用电量在2000万度以上的企业,补贴0.2/度。用电低于0.5/度部分不再进行补贴。

2、用气补贴。对年用气量在200万方以上的企业,补贴0.1/方。

以上两项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第四条  发展总部经济

1、对在灵寿设立机构的县外企业,免费办理相关手续。对在灵寿设立机构、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外企业需租赁办公场所的,实行租金补贴:500平方米以内全额提供租金补贴;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50%,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上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新引进落户灵寿的县外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经县政府认定后,五年内分级次对企业进行奖励:第一年至第三年,年实缴税收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予以奖励;年实缴税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年实缴税收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年实缴税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第五条  推进标厂建设

1、对企业在开发区建设标准厂房的,根据建设和使用效益、配套完善程度等综合因素,分别按每平方米80元、100元、120元标准进行奖补。

2、鼓励用地需求在30亩以内的企业进驻标准厂房,对成长性好的入区企业根据其年纳税额给予为期3年的租金优惠补贴,具体标准如下:租赁厂房,企业先按照租赁标准厂房的实际价格交清租金。企业年实缴税收达到200/平方米,给予30%租金补贴;年实缴税收达到400/平方米,给予60%租金补贴;年实缴税收达到600/平方米,给予100%租金补贴。以上补贴额度不超过10/平方米/月。

第六条  金融支持

1、凡落户灵寿的省市以上重点项目,在落地形成有效资产前,由灵寿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融资。

2、凡落户灵寿的省市以上重点项目,优先获得国家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投资支持。

3、凡落户灵寿的省市以上重点项目,申报中央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的,由县政府协调担保。

第七条  支持企业上市

凡落户灵寿的拟上市企业,享受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中的“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该上市企业首发募集资金总额60%以上投入本地范围内的,根据首发募集资金额,按照以下三个档次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的(含3亿元,境外上市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对总部设在本地的,奖励标准分别提高至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

第八条  科技创新支持

1、对企业新认定(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国家和地方联合共建实验室,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对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鼓励科研院校、企业加入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联盟,对利用共享资源进行科技研发的“双创”人员,给予50%的费用补助。

2、支持企业创名牌。新落户企业的商标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石家庄市知名商标”称号的除获得上级奖励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当年纳税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且当年税收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并优先推荐参评“市杰出企业家”。

第九条  鼓励创新创业

1、推广“互联网+”工程。促进企业普及电子商务,支持企业利用电商平台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开设网上商城旗舰店。对在阿里巴巴、京东、1号店等知名电商平台设立网上旗舰店的企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当年电商纳税5万元以上且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交易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推进大型物流园区建设,培育重点物流企业。新增国家认定的3A4A5A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符合规划、手续完善的现代物流园区,新建智慧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平台运营年货吞吐量达到150万吨、300万吨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3、支持旅游业发展。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800万元奖励;成功新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00万元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旅游示范区、国家休闲旅游度假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创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休闲旅游度假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4、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培育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在除获得上级奖励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优化投资环境

1、凡引进灵寿的特别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投资者申请,向投资者提供特殊优惠政策。

2、凡在灵寿县落户的重点项目,属于国家省市发改部门核准项目,由相关部门全程代理企业办理手续。

3、凡在灵寿县落户的重点项目,有技术需求,县负责与国家权威院校和研究院联系,提供技术帮助。

4、凡在灵寿落户的重点项目涉及本级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在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后,实行“全程代办,限时办结”。

5、行政执法检查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为投资企业提供安静生产经营保障。

6、凡在灵寿县域内新建工业企业、扩改建企业及服务业企业,涉及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最低标准执行;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标准的30%执行。

7、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对企业开展的例行检查、日常巡查等日常检查活动,均须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建立登记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检查和重大应急迎检外,涉检单位入企检查次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并严格执行,对企处罚实行“初犯不处罚、处罚就低限”制度,对入企检查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积极帮助企业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方可进入处罚程序。

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本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县内出台的其它招商引资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灵寿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0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