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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政府文件
灵政发〔2017〕10号

灵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灵寿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灵寿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灵寿县人民政府     

                          2017619日     

 

 

灵寿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灵寿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灵寿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共灵寿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县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高议事决策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坚持解放思想,奋发有为,结合我县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着力推进转型跨越、赶超进位、绿色崛起,确保如期脱贫摘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序列各局局长。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政府党组成员受县长委托,协助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九、县长出国访问或考察学习离开县域一周以上,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工作。

十、县政府序列各局局长领导和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生态环境。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作风,实干实政,切实提高政府效能。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经济形势的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努力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县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着力改善环境质量,以建设生态化宜居城市为目标,强力推进大气、水和土壤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十五、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有关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县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县政府规章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三、县政府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县政协通报情况。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凡涉及人事、机构、编制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得作出规定。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凡县重大项目安排、预算外支出(含预备费)、土地指标使用等事项,不随意开减收增支口子,要强化集中统一管理,按照“部门提出、县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的程序进行。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对“五公开”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县政府及各部门研究出台的重大决策、县政府及各部门重点工作、公众关注热点问题要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二十七、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政策解读工作突出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二十八、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注重提升政务舆情回应效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布。

二十九、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推进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提升网站集群效应,形成一体化的政务服务网络。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民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一、县政府要强化行政监察,加大审计力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建设开放、动态、创新、系统的监督体系。县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长碰头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序列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还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武装部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三十九、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同时,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省直或市直部门会议、出访、在外地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四十、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部门提出并经主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党组书记审定。会议主要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和县委重要会议精神以及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和研究对所管干部的奖惩;研究其他应由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十一、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可随时召开。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确定,主要由县长、副县长通报分管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步工作设想,研究县政府一个时期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四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部门向主管副县长提出,经其签报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的准备情况和轻重缓急,提出议题安排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副县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四、县政府有关会议召开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起草工作。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县长碰头会议一般不下发会议纪要。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

四十六、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县长列席会议的,由办公室主任提出人选报县长确定。

四十七、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每年五月定为“无会月”,除国家、省、市召开的会议外,县政府原则上不再召开大型会议。以研究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为主,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一般提要求的会议。县政府各部门安排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四十八、县政府各部门每年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提前1个月将会议方案(含会议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县性会议,要提前10天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批。

四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县长、分管副县长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须报县政府批准,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邀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须报县长批准。

五十、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五十一、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和《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要严格按程序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送。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公文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先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县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五十二、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五十三、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和需要落实事项的公文,必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提出具体的意见,不能只圈阅、不表态。

五十四、县政府向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发。

五十五、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县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能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县政府名义发文。

五十六、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由县长审批后报县委签发。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委办公室签发。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切实改进文风,严格控制各类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七、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乡(镇)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五十八、县政府各部门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属需报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县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第十章  工作协调制度

 

五十九、县政府工作协调实行先部门之间协调,再由分管副县长协调的原则。

六十、属于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造成的问题,一时协调解决不了的,先维持原状,并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报告,由分管副县长提出解决意见。

六十一、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主管综合部门报分管副主任或副县长协调解决。需由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议题,按程序上报。

六十二、各乡(镇)政府之间经会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按其性质和内容,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县政府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制度

 

六十三、凡县政府做出的决策,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县政府办公室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落实,及时掌握和反馈进展情况。对重大决策的实施,实行专项督查,追踪落实。

六十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进行目标分解,逐项落实到县政府领导及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明确任务和责任,坚持定期检查督促。

六十五、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县政府系统各级领导作为抓落实的主体,要把督查与决策摆在同等重要位置,通过定期深入基层督查指导、现场办公、组织协调等多种形式推动决策落实。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党内政治生活原则性和战斗力,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六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出差、休病(事)假,应事先向县长报告;副主任向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休病(事)假,经主管副县长同意后,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书面报告,由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经县长同意后,应把出差、休病(事)假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紧急公文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报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   

六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七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端正思想品行,提升道德境界,带头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自觉履行“一岗双责”,坚持依法用权、正确用权、干净用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办公、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基层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七十七、县长、副县长出访,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十八、县政府领导会见外宾,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报县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海外华侨、华人及港澳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县外事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辖区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七十九、县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