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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政府文件
灵政发〔2017〕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灵寿县松阳河新区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灵寿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

 

灵寿县松阳河新区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

 

为提升灵寿县城区面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县政府决定对松阳河新区范围内的宅基地进行征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征收工作要本着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均受益的原则。严格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被征收人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支持改造工作。

一、征收主体

灵寿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

灵寿镇人民政府  狗台乡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

松阳河新区范围内,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四、签约期限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为发布公告之日起45日内。

五、补偿安置

根据《灵寿县松阳河新区宅基地确权及补偿安置办法》,宅基地确权为只补偿不安置的,宅基地按征地区片价12.7万元/亩给予补偿,地上房屋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66号)评估确定。

宅基地确权为补偿安置的,按下述进行(一)至(六)条款进行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66号)评估确定。

(三)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货币补偿,宅基地以确权面积1:1置换相同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

1.产权调换原则为贴近面积安置。

2.实际置换面积以宅基地确权面积确定。每块宅基地只算一户,不能分户。

3.被征收人在贴近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后仍有剩余宅基地面积的,剩余宅基地面积小于预选房屋建筑面积一半的,不可增购,剩余宅基地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剩余宅基地面积等于或大于预选房屋建筑面积一半的,可增购一套,面积差额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计楼层差价,据实结算。

4.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为4800/平方米。

签订协议时,一次性结清差价款的,扩房面积给予500/平方米优惠。

5.每套产权调换房屋无偿安置一个地下车位。

6.每套产权调换房屋可购买一个地下小房,按成本价格为2200/平方米。

7.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顺序按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先签先选。

(四)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货币补偿,宅基地以确权面积乘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五)其他补偿

1.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1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2次。

2.过渡费

过渡费按每户每月12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2个月一次性计发。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4个月计发,剩余过渡费根据交房时间据实结算。过渡期暂定为24个月,自被征收房屋腾清拆除验收合格结算之日起至安置房具备入住条件之日。

因征收人责任,实际过渡期限超出24个月的,按以下方式增加过渡费:延期在12个月以内的,自延期至日起增加50%;延期在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延期至日起增加75%;延期在24个月以上的,自延期至日起增加100%

3.电器及其他设施迁移费

对被征收人的电话、空调等设施的迁移费用,由征收人按固定电话(每部100元)、空调(窗机每台150元、挂机每台200元、柜机每台250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台200元)、暖气(每组180元)、燃气壁挂炉(每台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六)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交验房的,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交验房的每户给予60000元奖励;21日至30日内交验房的每户给予40000元奖励,31日至40日内交验房的每户给予20000元奖励。

六、宅基地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

(一)宅基地以外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青苗只给予货币补偿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青苗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66号)评估确定。

(二)宅基地以外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青苗不予补偿,无偿拆除

七、安置地点及交房标准

(一)安置地点

城东街东侧,工业路北侧。

(二)交房标准

1.外墙:外墙涂料;

2.楼梯间:踏步为水泥面,楼梯平台地面为地板砖,墙面为涂料,顶棚为乳胶漆,栏杆为圆钢栏杆、扶手,防火门;

3.单元门厅:地面地板砖,照明灯、应急灯安装到位;

4.走廊:地面为地板砖,墙面为涂料;

5.门:单元门为对讲门,入户门为品牌防盗门安装到位,室内门预留垭口;

6.窗:塑钢窗,双层中空玻璃;

7.室内:顶面、地面、墙面为毛坯;

8.厨房:地面、墙面、顶部为毛坯设计,预留水龙头接口、下水道地漏接口;

9.卫生间:地面、墙面、顶部全部为毛坯,预留给排水接口、洁具位置;

10.电梯系统:品牌电梯;

11.燃气系统:燃气管道入户;

12.供暖系统:地暖;

13.电:管线铺设到位(暗埋),开关、插座到位;

14.弱电系统:室内预留宽带、电话、有线电视接口;

15.给水系统:钢塑复合管与PPR管;

16.消防系统:消防栓及自动报警系统;

17.分户抄表:每户独立水、电、气供应系统;

18.层高:标准层层高2.9

19.车库:设置地下停车位。

八、其他事项

(一)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不予补偿。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四)征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被征收人逾期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拒不配合的,由征收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六)对于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