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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要落户
  • 2016-12-12 10:00:55
  • 来源:信息中心

事项名称

户口迁入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及条款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条件具体内容

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迁移登记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材料具体内容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办理。

办理步骤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一般环节

受理

派出所

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审核

派出所

同上

材料齐全同意报县级户政部门审批,材料不齐全退回当事人一次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审批

县级户政部门

同上

同意的开具准迁证,材料不齐全的填写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办结

派出所

同上

 

 

其他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办公;
           6月1日-8月31日下午改为14:30-17:30办公。

办理地点

灵寿县公安局(灵寿县古城西路27号)户政科

联系电话

0311--829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