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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要上学
  • 2017-11-18 11:11:57
  •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

  近日,省教育厅印发修订后的《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全省使用统一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该《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提出,普通高中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学校应当从新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流程,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对所招收新生的信息核对、确认工作,并完成注册提交。学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招生计划所招收的学生无法进行学籍注册。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它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应准予转学。转学核办过程在网上完成,转入学校根据学生学籍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凡外省(自治区、市)转入我省就读的学生,须在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同时,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单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和转入学校办理相关认定接续手续。转出我省的学生,按转入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由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生成毕业生信息,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并打印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