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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就业
  • 2017-12-14 15:01:20
  •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

  近日,石家庄市就业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实行失业人员名单备案的通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自2017年12月起,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须每月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发送邮件到失业保险管理科电子邮箱sjzsybxk@163.com,失业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在25日以前的,应在当月18日至25日业务期内办理失业人员移交手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在25日以后的,应在次月18日至25日业务期内办理失业人员移交手续。单位应及时告知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本人须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