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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教育
  • 2016-09-26 10:53:51
  • 来源:信息中心1

 入学

  1、初中实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制度,招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本服务区内完成初等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入学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15周岁。
对本服务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应持入学通知书至迟在开学后一周内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
  2、完成初等教育的适龄儿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不能按时入学,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入学或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入学。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备案,并协助当地政府动员学生入学,或由政府对学生法定监护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送学生入学。
  3、已完成初等教育的、有学习能力的11-17周岁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借读学校。经同意后,持借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借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可邮寄),按流入地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到借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初中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4、初中学校原则上按45人编班,最高不得超过54人(包括转学、借读、复学等学生)。
初中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考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5、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学生注册和变动手续。学生变动包括转学、留级、借读、休学、复学、退学、辍学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上报情况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本市学生注册和变动情况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6、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7、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转学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监护人携转出学校证明和联系函、户籍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持转入学校复函,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接收学生学籍电子档案,授予新的学籍号后,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省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拟转入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安排。
  转学在学期开学前进行,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升学 
  1、初中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2、初中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相应年级学习。
  3、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按规定逐年升级,对学习成绩优异,经全面考核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可允许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
初中学校一律不得招收复读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