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主管的伤残抚恤对象有哪些?
残疾人
2017-11-15 11:56:02
来源:信息中心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人员;(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人员;(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的残疾工作人员;(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的残疾人民警察。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人员;(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人员;(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的残疾工作人员;(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的残疾人民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