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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
  • 2015-05-19 11:24:30
  • 来源:环保局

   一、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以及《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请条件:行政区域内部分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四、办理材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有效环境监测报告、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口规范证明、现场监察记录单、排污费缴纳回联、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新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新办)、危废产生单位提交转移联单等。
  五、办理步骤: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详见流程图)
  六、办理地点:灵寿县人民东路155号,灵寿县环境保护局二楼污控科
  七、办理时间: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节假日、周六、日休息  
        八、联系电话:0311-82526102
  
 

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doc
文件类型: .doc 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doc (36.00 KB)
 
排污证申请表(工业企业).doc
文件类型: .doc 排污证申请表(工业企业).doc (69.5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