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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保障
  • 2017-01-26 10:10:15
  • 来源:人社局

 

劳动用工备案
 
一、事项名称:劳动用工备案
二、设定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三、申请条件:用人单位与职工(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续)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四、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劳动关系科审核。
六、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 北环路武装部西行100米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5:00~17:00
八、联系电话:82521352 1503216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