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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变更
  • 2014-05-16 09:53:13
  • 来源:石家庄市政府网站

一、办理部门
      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办
二、办理职责
      对本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赋予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9]75号文件)
     《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95号令)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11714-1997)
四、办理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办理代码登记手续:
      1、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经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3、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4、经协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石机构;
      5、经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者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驻石机构。
     区、县属上述单位到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五、办理程序
    (一)前台办理
    (二)网上办理 
六、提交资料
    (一)初次申办应提交下列资料:
    企业单位:
     1、营业执照副本及双面复印件
     2、公司设立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3、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上级主管部门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无主管单位除外)
     5、单位公章
    事业单位:
     1、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上级主管部门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无主管单位除外)
     4、单位公章
    社团单位:
     1、社团登记证副本及双面复印件
     2、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上级主管部门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无主管单位除外)
     4、单位公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政局批准证书副本及双面复印件
     2、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上级主管部门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无主管单位除外)
     4、单位公章
    工会单位:
     1、工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上级主管部门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无主管单位除外)
     4、单位公章
    机关单位:
     1、近期机构编制委员会批文或政府三定方案复印件
     2、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上级主管部门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无主管单位除外)
     4、单位公章
     外省驻本地机构:
     1、提交外地驻本地机构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外地驻本机构登记证》
     2、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上级主管部门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无主管单位除外)
     4、单位公章
     宗教活动场所:
     1、提交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副本或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2、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上级主管部门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无主管单位除外)
     4、单位公章
 
    司法机构:
     1、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书》
     2、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上级主管部门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无主管单位除外)
     4、单位公章
    (二)变更应提交下列资料:
     除携带(一)所列资料外,企业还需原申领的代码证书的正、副本和“公司变更信息登记表”。
    (三)年检、换证、补证、补卡应提交下列资料:
     除携带(一)所列资料外,企业还需原申领的代码证书的正、副本。
    (四)注销应提交下列资料:
     1、依法终止证明
     2、原颁发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及IC卡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代码证书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办手续
     1、递交《补办代码证书申请报告》(报告应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及加盖本单位公章,报告格式应包含的内容可向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办咨询)
     2、经代码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准予刊登遗失、作废通告(按统一格式自行刊登或委托代码管理机关刊登)
     3、补发代码证书
    (六)迁入迁出
     组织机构迁址户是指从原管辖区迁出或由于其批准登记主管部门变换,到新管辖区的批准登记主管部门重新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组织机构。
     迁出手续:迁址户凭新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到原颁发代码证的代码管理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并交回原来申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含IC卡),代码号不变。
     迁入手续:迁址户凭迁出证明按规定要求提交的相关手续,到迁入地与新批准其登记注册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代码管理机关办理迁入手续。组织机构在申办代码证迁入手续时,应重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表〉,在办证类别栏注明”迁入“。
七、代码预赋
     1、同级商务局部门的对该企业的批复文件和申领企业组织代码(预码)通知单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赋后申办:要求和初次申办材料一致。
八、注意事项
     1、初办:组织机构申办代码证,应在批准登记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批准登记部门的同级代码管理部门申办组织机构代码,领取代码证书。
     2 、变更: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代码证和变更证明,办理变更手续。
     3、换证:代码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后三十日内,必须办理换证手续;
     4、法人代表非中国籍公民,需提交其护照或回乡证复印件一份;港、澳、台为法人代表的未来大陆的可以提交港、澳、台身份证;法人代表为军官的需提交军官证。
     5、复印材料时,请用B5纸,必须复印清楚,如不清楚或缺一份均不给予办理;材料供我单位存档使用,不再退还。填表时需用签字笔,不得涂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2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7、从2002年初月起,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九、办理期限
       凡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且手续完备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领取新证。(节假日顺延)
十、办理结果
       符合申办条件的,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IC卡。
十一、收费标准和依据
     收费标准:148元
     其中:代码证书工本费:正本10元,副本8元
     技术服务费:90元
     统一IC卡工本费:4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2号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3)第32号
十二、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十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殷春花  田晓蕾   8505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