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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变更
  • 2016-09-29 10:27:38
  • 来源:工商局

 

户外广告登记、变更指南

 

事项名称:户外广告登记、变更

设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令第25号

申请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办理步骤:一、受理

            二、核准

            

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doc
文件类型: .doc 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doc (34.00 KB)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doc
文件类型: .doc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doc (20.50 KB)

三、发证

表格下载:见附件

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备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部门:灵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

办理地址:灵寿县正南南大街101号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9月1日5月31日13:3017:30,6月1日8月31日14:3017:30,周六、日及国家法定假日休息

联系电话:0311-82963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