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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检查
  • 2017-01-26 10:08:50
  • 来源:质监局

一、办理部门:
灵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
二、办理职责: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2、依法组织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
3、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4、查处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违法行为;
5、规范和整顿存在问题较多的专业市场和重点行业;
6、受理违反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举报案件以及用户和消费者的投诉,并承办上级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技术监督案件和移送案件的处理工作;
7、承担全县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4、《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6、《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9、《河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四、办理范围:
1、本县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要求的;
2、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使用性能的;
3、产品质量实际水平与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相一致的。
五、办理步骤:
接到举报材料后,安排执法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可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六、提交资料
通过来电、来访、来函、上网方式进行质量举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被举报方名称、地点、产(商)品的名称以及违法事实准确详实。
七、办理期限:
一般案件三个月内结案。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九、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82521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