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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检查
  • 2016-10-15 11:06:32
  • 来源:质监局

一、事项名称:产品质量申诉
二、办理地点:
灵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科
三、办理职责:
1、受理产品质量申诉;
2、调解产品质量纠纷;
3、向委托人介绍、推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仲裁机构,委托对有质量争议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质量仲裁;
4、接受产品质量举报,结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4、《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51号令)。
五、办理范围:
1、本县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要求的;
2、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使用性能的;
3、产品质量实际水平与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相一致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局不予受理:
1、未提供被申诉对象的名称和地址的;
2、无发票凭证的;
3、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4、属购买时被明示是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的产品;
5、属于外观质量问题的;
6、在非指定的维修点修理的;
7、属私下交易的;
8、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9、未提供足够证据,受理部门又无法查证的;
10、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等部门已受理或处理过的;
11、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12、其他不符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六、办理步骤:
(一)、受理
1、申诉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上网方式进行质量申诉。
2、投诉办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处理决定:投诉办根据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1、处理:
(1)当场处理:对来电、来访反映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当场与被申诉人取得联系,情况核实后,责令责任人立即予以改正。
(2)送检处理:对存在产品质量争议的申诉,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做好记录,送有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根据检验结论予以处理。
(3)调解处理: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约定时间,请双方同时到场进行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进行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若经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书必须由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方有效;调解不成,应及时终止调解,并填写终止调解书。终止调解书即使一方不签字,但同样生效。
(4)举报处理:对举报本辖区以内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需行政执法的,报送稽查队领导批准后予以查处。
2、移送处理:
(1) 对接受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2) 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3) 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4)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3、不处理:
凡属上述不受理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
七、办理资料
1、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2、应提供书面材料;
3、必须写清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被诉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日期、商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4、为避免商品丢失,投诉办不接受存放实物和原始票证单据,但申诉人可提供票证单据的复印件;
5、必须通过质量检验来判定质量责任的,检验费用先由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由责任方支付。
八、办理期限:
1、投诉办接产品质量申诉后,在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2、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三十日。
3、调解不成的,及时终止调解。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十一、联系电话:
8296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