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兽医登记证》办事指南
畜牧水产
2017-01-25 10:15:48
来源:农牧局
一、事项名称:乡村兽医登记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1号令,2008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农业部第17号令 2009年1月1日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三、申请条件: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四、办理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五、办理步骤:
申请人申请→县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兽医政饲料管理股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畜牧局签署意见→窗口发证
六、办理地址:灵寿县北环路行政服务大厅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六、日休息)
八、联系电话:0311--82521215
乡村兽医登记行政审批流程及相关表格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