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注册》办事指南
- 畜牧水产
- 2017-01-25 10:14:47
- 来源:农牧局
一、事项名称:执业兽医注册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颁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3号、第5号修订);
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农业部公告第1145号);
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09年农业部公告第1174号)。
三、申请条件:
1、参加国家执业兽医考试,并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证书则为备案;
2、被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的;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若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须满二年;
5、没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四、办理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五、办理步骤:
(一)申请人填写《执业兽医注册审批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对材料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地址:灵寿县北环路行政服务大厅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六、日休息)
八、联系电话:0311--825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