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办事指南
畜牧水产
2017-01-25 10:14:06
来源:农牧局
一、事项名称: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三、申请条件:
1、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
2、申请人应在动物拟调运前30-60天期间提出申请;
3、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由输入地申请人填写, 一式两联,由申请人提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人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申报书);
2、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动物输入后在动物隔离场隔离的,提供该隔离场的平面图、地址、规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输出地相应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5、输出地相应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办理步骤:
申报(申请人提前30-60天提交申报书,一式两份并附申报材料)---受理(根据申请人填写的申报书是否规范;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申请人在拟调运前15天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不受理的,告知其理由。)----审查(对拟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输出地、输入地是否有疫情等情况进行核实)----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填写审批表,作出同意引进或不同意引进的决定。)
六、办理地址:灵寿县北环路行政服务大厅(初审)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六、日休息)
八、联系电话:0311--82521215
乳用动物引进审批流程图及相关表格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