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证办理 》办事指南
畜牧水产
2017-01-25 10:12:18
来源:农牧局
事项名称:养殖证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申请条件:
1、申领养殖证的范围符合水域、滩涂综合利用规划;
2、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3、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4、利用水利工程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遵守水利工程管理和水源地保护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条件。
办理材料:
1、申请表;
2、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
3、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一式三份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份粘贴在申请表上; 当地个人申请使用水域滩涂面积在3公顷(含三公顷)以下的,可以用手工绘制图;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承包合同复印件三份(并出示原件)。
办理步骤:
1、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个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公示
灵寿县农业畜牧局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核发养殖证
公示期满后无争议的、符合条件的灵寿县农业畜牧局报请灵寿县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部门:灵寿县农业畜牧局渔政监察站
办理地址:灵寿县正南北大街5号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周六、日休息
联系电话:0311-82525725
水 域 滩 涂 养 殖 证流程图及相关表格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