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办事指南
畜牧水产
2017-01-25 10:09:40
来源:农牧局
事项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条件: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2、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有引种证明,并达到规定数量和规模;
3、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有相应的育种、治疗、防疫措施;
6、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档案,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7、符合涉种的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材料: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养殖场(小区)备案表复印件;
3、种畜禽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孵化场除外);
4、场区平面图;
5、周围环境示意图;
6、《畜禽养殖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名称预先核准;
7、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畜牧兽医大专或中级职称技术人员1名以上);
8、畜禽人工授精和种禽孵化业务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引进种畜禽的提供《种畜禽合格证》,自繁的提供种畜禽系谱;
11、饲养管理规程;
12、种畜禽出场执行标准;
13、选育方案(种禽场除外);
14、卫生防疫制度;
15、免疫方案;
16、无害化处理制度;
17、配种、分娩、生长发育、生产性能统计分析资料;(种禽场仅提供生产性能统计分析资料);
18、选育进展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种禽场除外);
19、种畜禽场生产计划、生产管理统计报表、工作总结;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并附具与书面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本一份。
注:有关资格、资质证明类的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当即退回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并依材料份数提交复印件。
办理步骤: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
2、窗口单位审核材料;
3、承办处室组织实地审查
4、符合条件的承办处室取样化验;
5、领导批示;
6、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检测、化验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办理地址:灵寿县北环路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 14:00—17:00 周六日不办公
联系电话:0311-8252121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图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