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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管理
  • 2016-11-28 09:27:29
  • 来源:国土局

  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通常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一、 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先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二、 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讨论,在表决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或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三、 政府办理批准手续: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的一般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 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准许施工。
  五、 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