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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管理
  • 2016-11-28 09:31:38
  • 来源:国土局

                               农村村民一户可以申请几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申请第二处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村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这两条规定共同确定了“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而不是指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张宅基地使用证。因为村民在继承等情况下可以拥有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农村村民依据第二张宅基地使用证只能享有有限的权利,直至继承的房屋倒塌灭失,该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消失。
  “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宅基地是一块整地,而不是分布于村集体土地不同地方的两处土地。如果分布于不同地方的两处土地,则成了两处地了,显然这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
  “一户”,应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即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当然,如果子女长大成人并已经成家,如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国土地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