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 土地管理
  • 2017-01-03 10:07:35
  • 来源:国土局

                                                   农村村民因使用宅基地而占有耕地是否应当进行补偿?
  农村村民占有耕地应当进行补偿。《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可见,村民占用耕地建造住宅,补偿的办法首先是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其次才是缴纳耕地开垦费。这是为保持耕地总量平稳所作出的特殊保护政策。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