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哪些宅基地收回?
土地管理
2017-08-22 09:39:29
来源:国土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哪些宅基地收回?
根据有关规章政策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下列宅基地收回:
一是空闲宅基地;
二是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三是房屋被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上述土地不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直接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但如果已经被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然后收回上述宅基地。
{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4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