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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木林地
  • 2017-12-10 10:56:48
  • 来源:林业局
一、事项名称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生产用地使用证明,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4.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5.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6.单位或个体法人代表证明;
  7.生产、加工、贮藏、检验设施设备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生产已授权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的,应当提供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生产林木良种的,应当提供国家或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及引种证明。
五、办理地点  
  灵寿县北环路西头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10月1日期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1月、2月、3月、4月、11月、12月)。
七、联系电话 
  0311-89216198
八、办理流程
  1.申办者提出申请,提交申办材料;
  2.许可大厅接受申请、初步审查、登记;
  3.承办单位受理审查申办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机关提出审批意见,出具许可决定书;
  5.许可大厅向申办者送达证件;
  6.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流程图.doc
文件类型: .doc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流程图.doc (29.00 KB)